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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玉梅、郑经海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2财保6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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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12财保670号
  • 案件名称

    朱玉梅、郑经海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朱玉梅;郑经海;杭州铭海矿山机械有限公司;陕西易初明通工程机械维修服务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12财保670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易初明通工程机械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赵公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焕民,该公司法务经理,住该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卫奇,该公司法务主管,住该公司。被申请人:杭州铭海矿山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朱玉梅。被申请人:郑经海,男,1970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江干区,公民身份号码: 。被申请人:朱玉梅,女,1988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江干区,公民身份号码: 。 申请人陕西易初明通工程机械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杭州铭海矿山机械有限公司、郑经海、朱玉梅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作出(2020)陕0112财保481号民事裁定,查封被申请人郑经海名下的位于杭州市上城区XX广场XX号XX室[ ]。现申请人以被申请人已按判决书履行完毕为由,于2021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郑经海名下的位于杭州市上城区XX广场XX号XX室房屋[ ]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魏  钰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法 官 助 理    赵翔宇                        书  记  员    郝思蒙XXXXXXXXXXXXXX22449133010228642197006215130233032XXXX006215511198809065130234220XXXX809064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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