妥兴忠、李占全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青2222民初5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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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青2222民初533号案件名称
妥兴忠、李占全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祁连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祁连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妥兴忠;李占全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海省祁连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青2222民初533号原告:妥兴忠,男,1984年1月15日出生,回族,公民身份号码×××,系青海省祁连县八宝镇拉洞台村村民,现住富康小区23号楼1单元102室。 被告:李占全,男,1976年7月15日出生,回族,公民身份号码×××,系青海省祁连县八宝镇东措台村村民,现住该村。(缺席) 原告妥兴忠诉被告李占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9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妥兴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占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妥兴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6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20年6月28日被告以急需用钱为由向原告借款6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约定了借款期限为一个月,利息为600元,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推托不还。无奈,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6000元。 原告妥兴忠向法庭出示的证据有:借条原件1份,欲证实被告李占全于2020年6月28日向原告妥兴忠借款6000元,借期为一个月的事实。 被告李占全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答辩,也未向法庭出示任何证据。 经审理查明:2020年6月28日,被告李占全以资金紧张为由,向原告借款6000元,借款期限为一个月,由被告李占全向原告出具的《借条》一份为据。借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多次向被告李占全索要,至今未偿还借款。 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借条1份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当事人之间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向被告提供了借款,被告应按约定期限偿还借款,但被告至今未偿还借款属于违约,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60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占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依法可以缺席审理和判决。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占全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妥兴忠借款6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李占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马莲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晓丽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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