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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辛县浙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程效体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623执恢4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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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623执恢448号
  • 案件名称

    利辛县浙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程效体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利辛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利辛县浙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程效体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623执恢448号申请执行人利辛县浙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16235649799477(1-1),住所地安徽省利辛县阜蒙路双桥。法定代表人:路子明。被执行人:程效体,男,197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2018)皖1623民初3900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利辛县浙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程效体其他案由一案中,于2021年8月9日向被执行人程效体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8月9日通过总对总、点对点对被执行人程效体的银行、车辆、工商登记进行了查询,2021年8月23日将被执行人程效体列入失信人名单,2021年9月7日同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告知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鉴于该案经过查询未能发现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且执行期限届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2018)皖1623民初39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具备新的执行条件或发现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要求法院恢复执行,人民法院在具备执行条件时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顾峰审判员  胡喆审判员  李磊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吴硕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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