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卫军、赵张军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828执恢2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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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28执恢264号案件名称
张卫军、赵张军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张卫军;赵张军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828执恢264号张卫军、赵张军:申请执行人张卫军与被执行人赵张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828民初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名下赵张军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卫军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裁定终结执行。现因申请执行人张卫军发现被执行人赵张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申请执行人张卫军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赵张军偿还申请执行人张卫军借款23000元;案件受理费375元,申请执行费245元由被执行人赵张军负担。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予以立案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被执行人赵张军共偿还申请执行人张卫军借款本金20000元,剩余借款本金3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案件受理费375元申请执行人张卫军自愿放弃。申请执行费245元由被执行人赵张军已向本院缴纳。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1)陕0828执恢264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9月22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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