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某、日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青2722民初1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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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青2722民初181号案件名称
斯某、日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杂多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杂多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斯某;日某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海省杂多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青2722民初181号原告斯某,女,1990年5月2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藏族,牧民,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杂多县,现住青海省杂多县,联系电话188XXXXXXXX。 原告法定代理人:国某,男,1988年03月1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藏族,牧民,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杂多县,现住杂多县,联系电话173XXXXXXXX。 被告日某,男,1977年4月2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藏族,牧民,户籍所在地青海省玉树县,联系电话182XXXXXXXX。 原告斯某与被告日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原告斯某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斯某以与被告日某在私下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斯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487.50元,减半收取计243.75元,由原告斯某负担。 审判员 刘文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才仁求占书记员 索南多丁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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