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与甄有财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5民初31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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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05民初3170号案件名称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与甄有财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甄有财案件缘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5民初3170号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住所:长春市绿园区皓月大路与正阳街交会处长春新城吾悦广场17#13层。 负责人:王晶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龙、刘春月,吉林信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甄有财,住吉林省长岭县。 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与被告甄有财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杜钦玲二○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黄小龙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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