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永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海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221民初1664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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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221民初1664号之二案件名称
吉林永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海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永吉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吉林永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海峰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221民初1664号之二原告:吉林永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永吉县口前镇吉桦路925号。 法定代表人:李德文,该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文海,该银行职员。 被告:王海峰,男,1964年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永吉县。 原告吉林永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海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吉林永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永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永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86元,由吉林永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邓卢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王博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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