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天敏、贺德辉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922执10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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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922执1054号案件名称
贺天敏、贺德辉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桃江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贺天敏;贺德辉案件缘由
婚姻家庭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922执1054号申请执行人:贺天敏,男,2012年1月1日出生,汉族,学生,住桃江县。法定代理人:蔡进华,女,197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桃江县。系贺天敏之母。被执行人:贺德辉,男,1967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桃江县。贺天敏与贺德辉抚养费纠纷一案,桃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922民初16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贺天敏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9月6日向被执行人贺德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由被执行人贺德辉向申请执行人贺天敏支付抚养费9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00元、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如下:一、申请执行人贺天敏的法定代理人蔡进华同意放弃4000元,剩余5000元贺德辉在2021年12月20日前一次性给付;二、被执行人贺德辉当庭交纳受理费100元、执行费50元;三、从2021年9月起贺德辉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到2022年12月开始再恢复每月2000元的抚养费。因履行时间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桃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922民初169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志群审判员 张爱宝审判员 刘雅丽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刘 姬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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