伍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粤0781执2535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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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0781执2535号之二案件名称
伍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台山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台山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伍某某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台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粤0781执2535号之二被执行人:伍某某,男,1948年5月11日出生,住台山市。广东台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汶村支行与伍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台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781民初8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伍某某应缴交受理费4007元。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下落不明,未主动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及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出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粤0781执253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伍某某负有继续履行缴交受理费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威审判员 谭阳威审判员 林小聪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张剑婷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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