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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洋洋与贺小平,贺虎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02民初68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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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02民初6865号
  • 案件名称

    张洋洋与贺小平,贺虎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榆林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贺小平;贺虎虎;张洋洋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 西 省 榆 林 市 榆 阳 区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802民初6865号原告张洋洋,男,生于1974年2月2日,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榆林市榆阳区,农民,公民身份号码:61270XXXX402022416。被告贺虎虎,男,生于1987年1月2日,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榆林市榆阳区,农民,公民身份号码:61270XXXX701022816。被告贺小平,男,生于1991年5月16日,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榆林市榆阳区,农民,公民身份号码:61270XXXX105162833。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洋洋与被告贺虎虎、贺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洋洋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洋洋请求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洋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原告张洋洋自愿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蔡  伦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曹彦强  1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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