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洋洋与贺小平,贺虎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02民初68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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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02民初6865号案件名称
张洋洋与贺小平,贺虎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榆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贺小平;贺虎虎;张洋洋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 西 省 榆 林 市 榆 阳 区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802民初6865号原告张洋洋,男,生于1974年2月2日,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榆林市榆阳区,农民,公民身份号码:61270XXXX402022416。被告贺虎虎,男,生于1987年1月2日,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榆林市榆阳区,农民,公民身份号码:61270XXXX701022816。被告贺小平,男,生于1991年5月16日,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榆林市榆阳区,农民,公民身份号码:61270XXXX105162833。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洋洋与被告贺虎虎、贺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洋洋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洋洋请求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洋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原告张洋洋自愿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蔡 伦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曹彦强 1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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