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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兴平、吴长方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502执35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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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502执3572号
  • 案件名称

    周兴平、吴长方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毕节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周兴平;吴长方
  • 案件缘由

    民事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502执3572号申请执行人:周兴平,男,196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被执行人:吴长方,男,1986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出生于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住贵州省毕节市。本院在执行周兴平与吴长方合同一案中查明,本院执行系统财产查询反馈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上有零星存款,有车辆登记(已查封,未能实际控制),无工商登记,未购买证券,经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无不动产登记。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消费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 璟审判员 杨 彪审判员 袁红菊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赵 凯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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