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钰与赵美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12民初20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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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12民初2089号案件名称
陶钰与赵美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陶钰;赵美纯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12民初2089号原告:陶钰,女,1994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美欧,北京市京师(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茗今,北京市京师(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美纯,女,1995年5月13日生,朝鲜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 原告陶钰与被告赵美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陶钰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陶钰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晶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健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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