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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良渠、广州无名茶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822民初24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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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822民初2469号
  • 案件名称

    乔良渠、广州无名茶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博爱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乔良渠;广州无名茶庄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822民初2469号原告:乔良渠,男,1996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博爱县。被告:广州无名茶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东晓路雅敦东街13号首层之六。法定代表人:房谦虚。原告乔良渠与被告广州无名茶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乔良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定被告明德昌茶叶官方旗舰店承担退货退款97.9元;2、判令被告依照食品安全法赔偿购物款10倍;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为“广州无名茶庄有限公司”其诉讼请求要求的被告为“明德昌茶叶官方旗舰店””。经本院询问,原告要求承担责任的主体为“明德昌茶叶官方旗舰店”,原告诉状载明的主体与当庭要求承担责任的主体不一致,原告也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二者之间的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乔良渠的起诉。本案不收取诉讼费。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员 毕琼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张继新书 记 员 杜 盆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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