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良渠、广州无名茶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822民初24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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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822民初2469号案件名称
乔良渠、广州无名茶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博爱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乔良渠;广州无名茶庄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822民初2469号原告:乔良渠,男,1996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博爱县。被告:广州无名茶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东晓路雅敦东街13号首层之六。法定代表人:房谦虚。原告乔良渠与被告广州无名茶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乔良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定被告明德昌茶叶官方旗舰店承担退货退款97.9元;2、判令被告依照食品安全法赔偿购物款10倍;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为“广州无名茶庄有限公司”其诉讼请求要求的被告为“明德昌茶叶官方旗舰店””。经本院询问,原告要求承担责任的主体为“明德昌茶叶官方旗舰店”,原告诉状载明的主体与当庭要求承担责任的主体不一致,原告也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二者之间的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乔良渠的起诉。本案不收取诉讼费。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员 毕琼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张继新书 记 员 杜 盆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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