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金林、张明海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宁0181民初452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宁0181民初4524号案件名称
贺金林、张明海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灵武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贺金林;张明海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宁0181民初4524号原告:贺金林,男,汉族,1964年4月16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 被告:张明海,男,回族,1990年7月15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海源县关桥乡。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小额诉讼程序 立案时间:2021年9月6日 待裁定事项:是否准许撤诉 裁定结果:准予原告贺金林撤诉 诉讼费用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贺金林负担。 审判员 高琴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静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王应成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624执660号之一 下一篇 温州康重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上海赛琅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其他执行裁定书(2021)沪0104执39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