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立、安庆市枫林木业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811民初21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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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811民初2162号案件名称
胡立、安庆市枫林木业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安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胡立;安庆市枫林木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股东知情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811民初2162号原告:胡立,男,1975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钱玉,安徽引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钱丽,安徽引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安庆市枫林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杨桥镇官兵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072359063B。法定代表人:李龙,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小永,安徽振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立诉被告安庆市枫林木业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胡立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立的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未侵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胡立负担。审判员 吴宜俊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汪 君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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