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桂刚、于海龙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0104执保21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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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04执保2102号案件名称
王桂刚、于海龙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王桂刚;于海龙;孟召阳;吉林省龙翔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吉林省翰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吉0104执保2102号申请人吉林省龙翔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吉林省翰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桂刚、于海龙、孟召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的(2021)吉0104民初882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吉林省翰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桂刚、于海龙、孟召阳名下银行账户资金81528元或查封相应等值财产。现已保全完毕。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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