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集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学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0521执18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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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0521执1815号案件名称
黑龙江集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学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集贤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黑龙江集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学永;孙艳增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0521执1815号申请执行人:黑龙江集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集贤县福利镇福双路196号。法定代表人:孙汇鸿,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马学永,男,51岁。被执行人:孙艳增,女,47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黑龙江集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马学永、孙艳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到位金额22942.93元(其中执行费244.14元),剩余执行款由于申请执行人黑龙江集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9)双仲(裁)字第(387)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新荣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付 强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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