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马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甘3001民初13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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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3001民初1363号案件名称
王某、马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合作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合作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王某;马某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合作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甘3001民初1363号原告:王某,男,汉族,自由职业,现住甘肃省甘南州。 被告:马某,男,回族,现住甘肃省舟曲县。 原告王某与被告马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以被告已还清借款为由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充分、合法,故对原告的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原告负担87.5元。 审判员 王向荣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卡毛草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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