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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宏都传媒有限公司、大连金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事经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11执49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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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11执4999号
  • 案件名称

    大连宏都传媒有限公司、大连金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事经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大连宏都传媒有限公司;大连金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11执4999号申请人:大连宏都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法定代表人:裴红丽。被执行人:大连金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法定代表人:杨建华,系董事长。本院(2021)辽0211民初70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大连金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2000元至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田 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蔡秀静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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