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宏都传媒有限公司、大连金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事经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11执49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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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11执4999号案件名称
大连宏都传媒有限公司、大连金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事经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大连宏都传媒有限公司;大连金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11执4999号申请人:大连宏都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法定代表人:裴红丽。被执行人:大连金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法定代表人:杨建华,系董事长。本院(2021)辽0211民初70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大连金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2000元至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田 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蔡秀静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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