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正田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民终78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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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民终7828号案件名称
赵正田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赵正田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民终7828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赵正田,男,1939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桂秀(赵正田之妻),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上诉人金桂秀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021)辽0211民初1070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赵正田上诉称:上诉人于1987年3月7日签订《承包土地合同》,该承包权受法律保护,1989年秋该土地被收回。诉请保护其所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对收回土地损失进行赔偿。本院经审查认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原审法院依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不予受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董 凯审 判 员 殷传茂审 判 员 魏久直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刘辰熙书 记 员 李玉萱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下列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承包合同纠纷;(二)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三)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四)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五)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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