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晓岗、王宏利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陕0526民初332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526民初3329号案件名称
樊晓岗、王宏利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蒲城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樊晓岗;王宏利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1)陕0526民初3329号 原告:王宏利,男,1971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被告:樊晓岗,男,1989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原告王宏利诉被告樊晓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宏利、被告樊晓岗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宏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清偿原告货款2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2%,自2021年5月20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樊晓岗在蒲城县高阳镇街道经营农资部,2018年3月开始原告王宏利给被告供应化肥及肥料。2021年5月20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共欠原告货款200000元,双方约定月利率1.2%,并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一张。后经原告催要,被告一直未予清偿。被告樊晓岗承认原告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但辩称因资金紧张,暂无能力一次性清偿欠款。经本院审查,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樊晓岗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清偿原告王宏利货款2000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1.2%,自2021年5月20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40元,减半收取计2420元,由被告樊晓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郝 建 锋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刘 雨 航 1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何某军、陈某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724民初1972号 下一篇 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通知书(2021)辽0881民初3529号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