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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晓岗、王宏利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陕0526民初33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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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526民初3329号
  • 案件名称

    樊晓岗、王宏利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蒲城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樊晓岗;王宏利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1)陕0526民初3329号 原告:王宏利,男,1971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被告:樊晓岗,男,1989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原告王宏利诉被告樊晓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宏利、被告樊晓岗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宏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清偿原告货款2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2%,自2021年5月20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樊晓岗在蒲城县高阳镇街道经营农资部,2018年3月开始原告王宏利给被告供应化肥及肥料。2021年5月20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共欠原告货款200000元,双方约定月利率1.2%,并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一张。后经原告催要,被告一直未予清偿。被告樊晓岗承认原告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但辩称因资金紧张,暂无能力一次性清偿欠款。经本院审查,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樊晓岗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清偿原告王宏利货款2000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1.2%,自2021年5月20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40元,减半收取计2420元,由被告樊晓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郝 建 锋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刘 雨 航 1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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