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雨朋、李鑫等申请保全案件、物权保护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984执保45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冀0984执保452号案件名称
乔雨朋、李鑫等申请保全案件、物权保护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间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乔雨朋;李鑫;董金友;杨庭梅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物权保护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984执保452号申请人:乔雨朋,男,2001年7月27日出生,住河间市。被申请人:李鑫,女,2002年10月2日出生,住河间市。被申请人:董金友,男,1990年1月15日出生,住河间市。被申请人:杨庭梅,女,1986年5月16日出生,住河间市。申请人乔雨朋与被申请人李鑫、董金友、杨庭梅婚约财产纠纷一案,申请人乔雨朋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鑫、董金友、杨庭梅银行存款17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乔雨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鑫、董金友、杨庭梅银行存款17万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荣燕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括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傅美林、易校东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212民初1577号 下一篇 合肥百盛钢管租赁有限公司、宁波力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111执797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