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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雨朋、李鑫等申请保全案件、物权保护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984执保4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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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984执保452号
  • 案件名称

    乔雨朋、李鑫等申请保全案件、物权保护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河间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乔雨朋;李鑫;董金友;杨庭梅
  • 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物权保护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984执保452号申请人:乔雨朋,男,2001年7月27日出生,住河间市。被申请人:李鑫,女,2002年10月2日出生,住河间市。被申请人:董金友,男,1990年1月15日出生,住河间市。被申请人:杨庭梅,女,1986年5月16日出生,住河间市。申请人乔雨朋与被申请人李鑫、董金友、杨庭梅婚约财产纠纷一案,申请人乔雨朋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鑫、董金友、杨庭梅银行存款17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乔雨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鑫、董金友、杨庭梅银行存款17万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荣燕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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