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可莓日用品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施陈江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73民初6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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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73民初698号案件名称
广州市可莓日用品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施陈江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广州市可莓日用品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施陈江案件缘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73民初698号原告:广州市可莓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法定代表人:刘绍志,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峰,北京盈科(金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挺,上海市信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施陈江,男,1989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郁鹏飞,浙江阡与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海霞,浙江阡与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坤力,上海未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广州市可莓日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施陈江、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同年6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可莓日用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广州市可莓日用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吴盈喆审 判 员 叶菊芬人民陪审员 申 健法官 助理 曾 旭书 记 员 朱丽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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