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沂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元海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321执恢2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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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321执恢258号案件名称
山东沂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元海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沂南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山东沂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元海;李飞燕;张奎中;胡范莲;胡国良;申春华;张新中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321执恢258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沂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沂南县朝阳路34号。被执行人:张元海,男,1984年10月17日出生,居民,住山东省沂南县。被执行人:李飞燕,女,1987年10月13日出生,居民,住山东省沂南县。被执行人:张奎中,男,1961年2月24日出生,居民,住山东省沂南县。被执行人:胡范莲,女,1957年11月1日出生,居民,住山东省沂南县。被执行人:胡国良,男,1978年7月10日出生,居民,住山东省沂南县。被执行人:申春华,女,1977年8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沂南县。被执行人:张新中,男,1966年4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沂南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沂南县人民法院(2015)沂南商初字第121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沂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云海、李飞燕、张奎中、胡范莲、胡国良、申春华、张新中金融借款纠纷一案。经申请执行人山东沂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发现被执行人胡范莲、李飞燕等名下有银行存款共计120320.94元,本院对上述存款予以扣划,并于2021年9月13日给付申请执行人山东沂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另发现被执行人张元海名下有鲁Q9××××号汽车一辆,被执行人张奎中名下有鲁Q3××××号汽车一辆,被执行人胡国良名下有鲁QR××××号汽车一辆,并依法对上述车辆采取了查封措施,但实际未能扣押该涉案车辆,故目前本能处置。其他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该案曾于2016年3月29日以(2016)鲁1321执69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且现经过执恢查询,仍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故本院认为本次恢复执行应裁定终结执行。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李西昌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张 杰书 记 员 朱 帅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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