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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凤祥、于明扬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827民初27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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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827民初2790号
  • 案件名称

    刘凤祥、于明扬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刘凤祥;于明扬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827民初2790号原告:刘凤祥,男,1994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正阳县。被告:于明扬,男,1995年12月3日出生,民族不详,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原告刘凤祥与被告于明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9月13日立案。原告刘凤祥于2021年0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凤祥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凤祥撤诉。案件受理费63.00元,减半收取计31.50元,由原告刘凤祥负担。审 判 员 何玉花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蔡佰明书 记 员 杜新春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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