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凤祥、于明扬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827民初27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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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827民初2790号案件名称
刘凤祥、于明扬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刘凤祥;于明扬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827民初2790号原告:刘凤祥,男,1994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正阳县。被告:于明扬,男,1995年12月3日出生,民族不详,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原告刘凤祥与被告于明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9月13日立案。原告刘凤祥于2021年0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凤祥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凤祥撤诉。案件受理费63.00元,减半收取计31.50元,由原告刘凤祥负担。审 判 员 何玉花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蔡佰明书 记 员 杜新春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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