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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金林与南京永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4民初1494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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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14民初14949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姚金林与南京永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姚金林;南京永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4民初14949号之一申请人:姚金林,男,196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于俊。被申请人:南京永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法定代表人:张成飞。上列当事人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作出(2021)沪0114民初14949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南京永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2021年9月13日,申请人以已与被申请人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南京永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00,000元采取的冻结措施。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秦 忠法官助理  王 鑫书 记 员  俞佳悦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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