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都市职业学院、湖南禄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21民初948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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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21民初9480号之一案件名称
湖南都市职业学院、湖南禄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湖南都市职业学院;湖南禄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21民初9480号之一原告:湖南都市职业学院,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远大三路黄花国际空港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430100444913177N。法定代表人:吴芳,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惠兰,湖南星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长征,男,1986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系该学院职工。被告:湖南禄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黄花镇黄花商业街1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15954627724。法定代表人:陈建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尧,男,1987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系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都市职业学院与湖南禄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湖南都市职业学院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都市职业学院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都市职业学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湖南都市职业学院承担。审判员 朱 迪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邓超兰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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