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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王虎、宋治国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8执6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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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628执631号
  • 案件名称

    苏王虎、宋治国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富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苏王虎;宋治国;马明儒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28执631号申请执行人:苏王虎,男。被执行人:宋治国,男。被执行人:马明儒,男。申请执行人苏王虎与被执行人宋治国、马明儒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陕0628民初1534号执行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宋治国、马明儒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苏王虎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宋治国支付借款本息50000元;被执行人马明儒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525元、执行费6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7月08日向被执行人马明儒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其法律义务。2.本院前往被执行人宋治国、马明儒所在村庄及村委会调查,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3.经本院网络查询系统反馈,被执行人宋治国、马明儒无可供执行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电话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来本院,申请人陈述无法前来本院本院以电话形式向申请人告知情况,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随后申请执行人苏王虎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要求将被执行人宋治国、马明儒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4.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依法向被执行人袁小刚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宋治国、马明儒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向申请执行人苏王虎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人苏王虎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且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及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2021)陕0628执63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苏王虎发现被执行人宋治国、马明儒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凤贵审判员  王树理审判员  杨海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关龙涛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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