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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建军交通肇事罪减刑刑事裁定书(2021)吉08刑更3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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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8刑更301号
  • 案件名称

    王建军交通肇事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白城市
  •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王建军
  • 案件缘由

    交通肇事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四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21)吉08刑更301号罪犯王建军,男,196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吉林省白城市人,现在吉林省白城监狱服刑。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31日作出(2019)吉0822刑初9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王建军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2月27日交付执行,刑期至2022年2月16日止。执行机关吉林省白城监狱于2021年9月8日提出(2020)白监减字第125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1年9月8日至2021年9月12日对本案依法予以公示,公示期内未收到异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白城监狱提出该犯端正改造态度,认真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减刑间隔期内获得1次表扬,剩余法律积分520分,建议对罪犯王建军减刑五个月。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该罪犯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且程序合法,同意执行机关的提请建议。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的上述表现及获奖情况有罪犯年度评审表、表扬审批表、奖励审批表、考核积分台帐、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狱内入账明细表等证据证明,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王建军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建军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至2021年10月1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苏波审判员    吴金研审判员    樊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阔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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