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洪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孟保平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1024执恢2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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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1024执恢284号案件名称
山西洪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孟保平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洪洞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洪洞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山西洪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孟保平;郭爱;乔文刚;樊红龙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洪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1024执恢284号申请执行人:山西洪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洪洞县玉峰路。法定代表人:郭宏伟。被执行人:孟保平,男,1972年7月1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郭爱,女,1970年9月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乔文刚,男,1984年2月2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樊红龙,男,1976年1月20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西洪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孟保平、郭爱、乔文刚、樊红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晋1024民初29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山西洪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孟保平、郭爱、乔文刚、樊红龙于2021年7月26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山西洪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孟保平、郭爱、乔文刚、樊红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达成的和解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因双方当事人达成需要长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本案依法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晋1024执恢284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之规定,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青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许 荣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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