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翠萍、张德智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828执恢2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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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28执恢257号案件名称
刘翠萍、张德智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刘翠萍;张德智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828执恢257号刘翠萍、张德智:申请执行人刘翠萍与被执行人张德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佳民初字第003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德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翠萍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之间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刘翠萍撤回申请执行,本案终结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张德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刘翠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予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德智先后向申请执行人刘翠萍履行借款本金150000元、利息70710元,共计220710元,剩余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案件受理费3300元,申请执行费2150元,被执行人张德智已向本院缴纳。现申请执行人刘翠萍申请执行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2021)陕0828执恢257号案件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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