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志祥与北京攀岩最爱文化传媒俱乐部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京03民终109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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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3民终10996号案件名称
李志祥与北京攀岩最爱文化传媒俱乐部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李志祥;北京攀岩最爱文化传媒俱乐部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健康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3民终1099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志祥,男,199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北京海豚妈咪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朝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志军,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攀岩最爱文化传媒俱乐部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新华北街11号33幢402室。法定代表人:徐鹏远,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宇,北京市达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志祥与被上诉人北京攀岩最爱文化传媒俱乐部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存在不宜适用独任审理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裁定如下:本案组成合议庭审理。审 判 长 解学锋审 判 员 楚 静审 判 员 闫 慧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常佳敏法官助理 樊思迪书 记 员 李星月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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