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经纬、张鹏飞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02民初72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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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02民初7271号案件名称
张经纬、张鹏飞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榆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张经纬;张鹏飞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 西 省 榆 林 市 榆 阳 区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802民初7271号原告:张鹏飞,男,199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榆林市佳县人,住榆阳区,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被告:张经纬,男,1992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榆阳区,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原告张鹏飞与被告张经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原告张鹏飞于2021年9月13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鹏飞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鹏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0元,由原告张鹏飞负担。审 判 员 杨宏宾 二○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郭萌萌1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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