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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经纬、张鹏飞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02民初72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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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02民初7271号
  • 案件名称

    张经纬、张鹏飞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榆林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张经纬;张鹏飞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 西 省 榆 林 市 榆 阳 区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802民初7271号原告:张鹏飞,男,199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榆林市佳县人,住榆阳区,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被告:张经纬,男,1992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榆阳区,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原告张鹏飞与被告张经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原告张鹏飞于2021年9月13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鹏飞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鹏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0元,由原告张鹏飞负担。审  判  员    杨宏宾  二○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郭萌萌1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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