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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某某、秦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1027执4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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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1027执490号
  • 案件名称

    苏某某、秦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甘肃省镇原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苏某某;秦某某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1027执490号申请执行人:苏某某,男,198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镇原县。被执行人:秦某某,男,1982年8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镇原县。本院执行的(2020)甘1027民初2669号苏某某与秦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秦某某清偿苏某某借款47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87.5元,秦某某负担执行费612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足额银行存款及可供执行的房产、车辆、基金、证券等财产,本院已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措施,并冻结其银行账户。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将执行过程及结果告知申请人,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甘1027民初266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益恺审判员肖杰审判员王继彬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柯      为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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