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志开、王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2执6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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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22执642号案件名称
刘志开、王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川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刘志开;王锐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22执642号申请执行人:刘志开,男,1959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陕西省延川县大禹街道办社管中心杨家湾行政村人,现住本村。被执行人:王锐,男,1975年3月23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延川县大禹街道办北新街居民,现住延川县和平大厦。申请执行人刘志开依据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2021)陕0622民初606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8月2日向我院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王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标的为5万元及利息,我院于同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于2021年8月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并限期履行义务。2021年9月22日,申请执行人刘志开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准予撤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2021)陕0622执642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海潮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吕浩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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