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当莉、咸阳安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429执5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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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429执584号案件名称
樊当莉、咸阳安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旬邑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樊当莉;咸阳安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陕0429执584号申请执行人:咸阳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秦汉新城。法定代表人:安某,系该公司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委托代理人:常某,男,系陕西卓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执行人:樊某。本院在受理执行申请执行人咸阳某公司与被执行人樊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旬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429民特64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樊某逾期未履行该民事裁定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咸阳某公司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查明:1、被执行人下落不明;2、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无存款;3、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信息;4、本院已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陕DXXXXX思域牌轿车; 5、被执行人无工商登记信息;6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 本院依法采取的措施: 1、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2、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3、限制被执行人消费等执行措施。本院认为,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未查控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限制被执行人樊某消费等执行措施,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旬邑县人民法院(2021)陕0429执58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 判 长 赵 剑审 判 员 马 军审 判 员 田 飞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郭建军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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