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国新、张勇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津0104民初151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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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04民初15131号案件名称
王国新、张勇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王国新;张勇臣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104民初15131号原告:王国新,女,1986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东(原告之夫),男,198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被告:张勇臣,男,1992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原告王国新与被告张勇臣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原告王国新于2021年9月23日以原告治疗尚未终结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国新撤诉。案件受理费808元,减半收取计404元,由原告王国新负担。审判员 郝春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马晓雯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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