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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国新、张勇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津0104民初151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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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津0104民初15131号
  • 案件名称

    王国新、张勇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津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王国新;张勇臣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104民初15131号原告:王国新,女,1986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东(原告之夫),男,198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被告:张勇臣,男,1992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原告王国新与被告张勇臣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原告王国新于2021年9月23日以原告治疗尚未终结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国新撤诉。案件受理费808元,减半收取计404元,由原告王国新负担。审判员  郝春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马晓雯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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