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东门支行、刘秋玲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03执119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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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03执119号之二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东门支行、刘秋玲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鸡西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东门支行;刘秋玲;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03执11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东门支行,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江夏街。法定代表人:孙建国。被执行人:刘秋玲,女,汉族,1988年9月出生,户籍地黑龙江省鸡东县永安镇永安村。被执行人: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元帅庙后88-2号。法定代表人:谭建国。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东门支行申请执行刘秋玲、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黑03执119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赵 昌 志审判员 刘成林审判员吕洋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杜 昊 燃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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