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侨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大连宝力豪健身运动发展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91民初76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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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91民初7623号案件名称
大连侨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大连宝力豪健身运动发展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大连侨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大连宝力豪健身运动发展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91民初7623号原告:大连侨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天津街2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36432594C。法定代表人:文文蔚。被告:大连宝力豪健身运动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友好路105号曼哈顿大厦八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2759927311C。法定代表人:曹岩。本院在受理原告大连侨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宝力豪健身运动发展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大连侨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大连侨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由大连侨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崔 佳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郭晓曼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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