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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凤龙、长春市双阳区颐养天年老年公寓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112执恢3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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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112执恢361号
  • 案件名称

    高凤龙、长春市双阳区颐养天年老年公寓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高凤龙;长春市双阳区颐养天年老年公寓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112执恢361号申请执行人高凤龙,男,1965年10月23日出生,满族,公务员,住长春市双阳区。被执行人长春市双阳区颐养天年老年公寓,住所地长春市双阳区。法定代表人李艳华,院长。申请执行人高凤龙与被执行人长春市双阳区颐养天年老年公寓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吉0112民初13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期限履行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136145.00元及利息。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一、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义务,本院已于2021年9月6日作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行为;三、本院多次通过全国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证券、工商、税务、保险、车辆等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没有上述财产信息;四、经向房产部门(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没有房产、不动产登记信息;五、本院于2021年7月16以(2020)吉0112执1361号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扣划被执行人长春市双阳区颐养天年老年公寓在长春市双阳区云山街道办事处财政所的补贴款34108.00元至本院执行款专户,扣除执行费412.00元,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33696.00元;六、经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关联案件查询,在全省范围内,未发现被执行人长春市双阳区颐养天年老年公寓有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案件;七、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于2021年9月6日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上传到最高人民法院司法网平台;八、本院于2021年9月7日向申请执行人高凤龙发送终本约谈短信并截图附卷,告知其本案经过网络查控和现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故本案将暂时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在本院究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审判长  李笑阳审判员  朱丽文审判员  王 猛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董 航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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