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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信佳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304民初33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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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304民初3374号
  • 案件名称

    战信佳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战信佳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304民初3374号起诉人:战信佳,男,1953年7月7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文,湖南湘剑律师事务所律师。2021年9月6日,本院收到战信佳的起诉状。起诉人战信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确认湘潭华光气体实业公司破产行为无效。事实和理由:原告战信佳系被告湘潭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职工,1992年12月1日任湘钢动力厂第三产业经理。1993年2月中旬经营气体业务并管理湘潭华光气体实业公司至2000年8月。2006年11月29日,被告湘钢集团有限公司与原告战信佳解除劳动合同。1992年12月,湘钢华光开发总公司发起成立湘潭华光气体实业公司,该公司为集体所有制性质,实行自筹资金、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经营方式,属于被告湘潭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三级法人。2000年8月,原告战信佳被湘潭市雨湖区检察院采取强制措施,不再担任湘潭华光气体实业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期间,湘潭华光气体实业公司经过多次合并,先后隶属于湘钢动力厂、湘钢华光开发总公司、湘钢星兴企业公司,至2004年并入到被告湘潭湘钢瑞兴公司后变更为瑞兴气体厂,全部资产、设备、人员成建制并入被告湘潭瑞兴公司,不再独立核算,气体业务正常经营。2006年,湘潭华光气体实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殿信向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申请公司破产,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作出(2006)岳民商破字第35号民事裁定,裁定宣告湘潭华光气体产业实业公司破产还债。原告战信佳认为,其管理湘潭华光气体产业实业公司期间,依靠负债经营,在没有任何单位和个人投资,实收资本始终为零的情况下,经营管理至2000年8月,并负责偿还全部债务,应当依法享有湘潭华光气体产业实业公司债权。被告湘潭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湘潭湘钢瑞兴公司为逃避债务,在原告战信佳没有主张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提起破产申请诉讼,恶意不告知原告战信佳,侵害了原告战信佳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规定,湘潭华光气体产业实业公司的破产行为应无效。被告湘潭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湘潭湘钢瑞兴公司作为湘潭华光气体产业实业公司的承受主体,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战信佳为维护其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起诉人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告战信佳与本案无直接利害关系,故对起诉人战信佳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对战信佳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王 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李妮妮书 记 员  聂 婵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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