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忠虎、张世忠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321执80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甘0321执802号案件名称
樊忠虎、张世忠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甘肃省永昌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樊忠虎;张世忠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321执802号申请执行人:樊忠虎,男,1964年3月24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执行人:张世忠,男,1976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深圳市人。申请执行人樊忠虎与被执行人张世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4日作出的(2020)甘0321民初4073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20年12月14日发生效力。申请执行人樊忠虎于2021年4月16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张世忠于2021年9月13日交纳全部案件款。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20)甘0321民初407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2020年12月30日前履行的10000元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曹万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桐年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赵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408民初3159号 下一篇 杜振南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002执13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