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某、王某某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122执103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122执1033号案件名称
杨某某、王某某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蓝田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杨某某;王某某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122执1033号杨某某、王某某:杨某某申请执行王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122民初10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赔偿款2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150元,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全部判决义务。执行费202元,已上交国库。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被执行人王某某已经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终结(2021)陕0122民初107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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