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湘华、澧县现代医院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723执保22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723执保225号案件名称
李湘华、澧县现代医院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澧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李湘华;澧县现代医院有限公司;陈蕾;陈文彬;陈宗喜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723执保225号申请人:李湘华,男,汉族,住湖南省澧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斌,湖南鼎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澧县现代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澧县澧西街道办事处关心居委会关心大厦津澧大道**。法定代表人:陈蕾。被申请人:陈蕾,女,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被申请人:陈文彬,男,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被申请人:陈宗喜,男,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李湘华与澧县现代医院有限公司、陈蕾、陈文彬、陈宗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作出(2021)湘0723民初2280号民事裁定,依法被申请人澧县现代医院有限公司、陈蕾、陈文彬、陈宗喜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80000元采取冻结措施,或者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澧县现代医院有限公司、陈蕾、陈文彬、陈宗喜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38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二、扣押登记在李红阳名下的保时捷WPxxx295小型普通客车,扣押期限为一年;扣押期间,该车辆不得转让。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员 闵海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王晓艳书 记 员 刘 粤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安徽中钧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秦冯申请保全案件、追偿权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827执保1215号 下一篇 魏某某、段某某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甘1027执128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