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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矿电力燃料有限责任公司、中能电子商务(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403执10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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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403执1080号
  • 案件名称

    淮矿电力燃料有限责任公司、中能电子商务(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淮南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淮矿电力燃料有限责任公司;中能电子商务(深圳)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403执1080号申请执行人:淮矿电力燃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童立功,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敏,安徽博弈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越,安徽博弈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中能电子商务(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法定代表人:史志如,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淮矿电力燃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中能电子商务(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后,本院采取了如下措施:1、2021年4月13日向被执行人中能电子商务(深圳)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对被执行人进行了传唤,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中能电子商务(深圳)有限公司名下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3、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中能电子商务(深圳)有限公司列入失信名单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4、申请执行标的额871673.8元,执行费11117元,均未执行到位。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通过电话约谈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钱家勇审 判 员 徐国宏审 判 员 黄 慧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连星星书 记 员 张欣琛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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