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宽城满族自治县东来顺饭庄、宽城满族自治县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所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827民初2579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827民初2579号
  • 案件名称

    宽城满族自治县东来顺饭庄、宽城满族自治县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所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宽城满族自治县东来顺饭庄;宽城满族自治县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所
  • 案件缘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827民初2579号原告:宽城满族自治县东来顺饭庄,住所地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宽城镇政府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827MA094KD20F。经营者:晏立波,职务经理。被告:宽城满族自治县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所,住所地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卫生局6楼。法定代表人:康广信,职务所长。原告宽城满族自治县东来顺饭庄与被告宽.城满族自治县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所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原告宽城满族自治县东来顺饭庄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宽城满族自治县东来顺饭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宽城满族自治县东来顺饭庄撤诉。案件受理费153.00元,减半收取计76.50元,由原告宽城满族自治县东来顺饭庄负担。审判员  张春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何宇涵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