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芸、帕乌加甫财产保全其他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新2723财保3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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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723财保363号案件名称
刘芸、帕乌加甫财产保全其他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温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温泉县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其他执行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刘芸;帕乌加甫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泉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2723财保363号申请人:刘芸,女,198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温泉县。 被申请人:帕乌加甫,男,1978年5月20日出生,蒙古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温泉县。 申请人刘芸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非诉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帕乌加甫名下的银行账户、微信及支付宝账号内的存款和动产,保全金额299元。并已提供保证人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帕乌加甫名下的银行账户、微信及支付宝账号内的存款,自冻结之日起期限为一年。 二、扣押被申请人帕乌加甫名下的动产(被申请人可以使用,但不得变卖、转移、隐匿、毁损),自扣押之日起期限为二年。 以上保全金额限额299元。 案件申请费30元,由申请人刘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其其克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鸿岘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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