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二仁、孟文昌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81执11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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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81执1171号案件名称
孟二仁、孟文昌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神木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孟二仁;孟文昌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81执1171号申请执行人:孟二仁,男,1958年7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住神木市。被执行人:孟文昌,男,1965年5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住神木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孟二仁与被执行人孟文昌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孟文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孟文昌偿还申请执行人孟二仁分红款33.5万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900元、二审上诉费3800元及申请执行费503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孟文昌于2021年4月28日当日一次性偿还申请执行人孟二仁分红款335000元和案件受理费2900元、二审上诉费3800元,后双方当事人对分红款利息自愿达成以下和解协议,若被执行人孟文昌未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孟二仁可随时恢复原判决书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孟二仁已与被执行人孟文昌达成还款协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予终结执行。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自动履行和解协议,否则,本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881执1171号案件的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向本院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永堂审 判 员 雷晓研代理审判员 李 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贺晓敏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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