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区支行与张峻豪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5民初165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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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05民初16575号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区支行与张峻豪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区支行;张峻豪案件缘由
信用卡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5民初16575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区支行,营业场所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38号附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71015318L。负责人:田红红,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彬,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苟茁,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张峻豪,男,1983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区支行与被告张峻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区支行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峻豪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区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区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9.7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区支行负担。 审 判 长 黄 涛审 判 员 施芳群审 判 员 黄 静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法 官助 理 廖冰柔书 记 员 贾 欢 - 1 -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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