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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尚、聂新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冀0183财保1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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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183财保104号
  • 案件名称

    武尚、聂新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晋州市
  • 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武尚;聂新瑞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183财保104号申请人武尚,男,1995年1月2日生,汉族,住晋州市。被申请人聂新瑞,男,1965年8月25日生,汉族,住晋州市。申请人武尚与被申请人聂新瑞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聂新瑞驾驶的电动四轮车一辆,按照价值10000元保全,并已提供人民币3000元现金作为担保。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聂新瑞驾驶的电动四轮车一辆,查封期限两年。案件申请费120元由申请人武尚预交。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康爱兵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 雷 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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